【企業(yè)財務風險管理案例三】
據(jù)2010年10月5日的《新聞晨報》報到,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480萬元人民幣的元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電工程處主人沈某實行,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8年2月至10月,沈某在擔任北京市第六市政工程公司水電工程處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用向他人索要的空白合同及空白商業(yè)零售專用發(fā)票偽造了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虛構了水電工程從北京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購買價值382.6萬元電力電纜的事實,并指令保管員填寫虛假的材料入庫驗收單,又用寫有187萬元和195.6萬元的兩張空白發(fā)票平賬。在此期間,沈某還分別將其所在單位共計358萬元的兩張轉賬支票轉入其女友劉某的個人股票賬戶內,用于個人炒股和購買房產(chǎn)、汽車等,案發(fā)后退回及追繳人民幣141余萬元、港幣130余萬元。
從本案可以看出,沈某之所以能夠貪污挪用公款達840萬元,除其自身政治道德因素外,還表明在該市政工程公司的采購和付款流程內部控制中存在嚴重的缺陷:
(1)電力電纜的請購、審批和實際采購全由沈某一個人完成,沒有達到前述不相容職務相互牽制的要求,為虛假采購創(chuàng)造了空間。
(2)采購和驗收沒有形成牽制。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員不能同時兼任貨物驗收工作,否則可能造成采購人員購買劣質材料。本案例中雖然采購任何驗收人為兩個人,但是由于保管員受到沈某牽制,實際上采購職務與驗收職務兩者根本沒有起到相互牽制的作用,導致采購與驗收如同一個人執(zhí)行,從而產(chǎn)生了虛假的材料入庫。
(3)在采購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即應付賬款的控制上對于入賬憑證的審核不嚴密造成應付賬款的入賬依據(jù)不真實。沈某是用兩張空白發(fā)票平賬,可能是由于會計部門在審核該應付賬款入賬依據(jù)時沒有審核這兩張發(fā)票的真實性或者會計部門也受沈某一人控制,造成虛假應付賬款。
(4)該公司的支票管理也存在漏洞。在支票支出時,必須有經(jīng)核準的發(fā)票或其他必要憑證作為書面依據(jù),在支票上寫明收款人和金額,且由專人簽發(fā)。在本案例中,沈某兩張轉賬支票轉入個人賬戶時,沒有提供任何支票支出所需的任何有效書面證據(jù),造成公款變成私款。